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乱倒入罪 让渣土车变规矩

时间:2014-10-17 08:27来源:西安日报作者:马昭

       【重型车网  转载】“抓一阵,好一阵;松一阵,垮一阵”似乎成了各个城市整治渣土车跌进的“怪圈”。难道渣土车整治就真的没有什么有效的办法吗?昨天,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、法学博士丁岩林接受本报专访,提出全新的观点。他认为,渣土车随意倾倒、在马路上横冲直撞等行为基本符合“危害公共安全罪”的定罪条件,如果将其纳入定罪范围,渣土车司机自然会“不敢违规、不想违规、不能违规”。

        停运整改罚款难以弥补重大后果

        丁岩林表示,目前,按照《西安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》的规定,对乱倒渣土行为处罚措施是:由城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,按每车次处以一万元罚款。“那么,在雁环路、二环路等交通干道上乱倒渣土的行为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?阻碍交通、制造拥堵、产生扬尘、影响城市形象,这些大家都很清楚。但是,更恶劣、更严重的是,如果其他司机在正常行驶中没注意到这些突然出现的渣土堆,后果轻则车辆损毁,重则车毁人亡。这样的严重后果,岂止几天的停运整改、一万元的罚款可以弥补?那些在车祸中瞬间失去的生命用多少钱财可以换回来?”

        建议将乱倒渣土纳入“危害公共安全罪”

        丁岩林认为,只有通过加大对不良司机的惩治力度,从根源上遏制渣土车草菅人命、污染环境、影响市容的乱象,才能从根子上解决渣土车整治周而复始的“怪圈”。

       《刑法》第二章“危害公共安全罪”当中第一百一十四条“放火、决水、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、放射性、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若致人重伤、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、无期徒刑或者死刑。过失犯前款罪的,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第一百一十七条“破坏交通设施罪”当中“破坏轨道、桥梁、隧道、公路、机场、航道、灯塔、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,足以使火车、汽车、电车、船只、航空器发生倾覆、毁坏危险,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,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。”

       “刑法中两句话很关键,第一句是‘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’,第二句是‘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’。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做出司法解释,完全可以将渣土车乱闯红灯、乱倾乱倒以及造成一系列连锁反应纳入‘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’和‘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’当中。一旦罪名成立,肇事司机将面临最少三年以上的有期徒刑。”

       丁岩林表示,在交通道路上乱倒渣土、渣土车故意闯红灯的行为完全可以纳入“危害公共安全罪”。这类行为危害的是公共安全,是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、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,符合“危害公共安全罪”的定罪条件。

       “如果一个渣土车司机知道乱倒渣土、横冲直撞时,他可能会面临几年、几十年牢狱之灾,甚至会被判死刑时,我相信,给他再多钱,他也不会像现在这样胆大妄为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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